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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学院积分量化管理条例

    2011-07-27 20:48:02           浏览数: 0

建工学院积分量化管理条例

(二〇一〇年九月建工学院学生会办公室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加各项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和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和总结以往积分条例的基础上,特制订本积分条例。

第二条  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记实测评办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表现情况。

第三条  个人积分内容及班级对应关系为学习部(学习委员)、宣传部(宣传委员)、舍管部(舍管委员)、体育部(体育委员)、纪律检查部(纪检委员)、文艺部(文艺委员)、女生部(女生委员)、科技实践部(团支部书记)、助学部(生活委员)、社团联合会(组织委员)、办公室和秘书处(班长/团支书),各对应部门和委员做好本部(班)同学的积分统计工作。

第四条  适用范围。青岛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正式注册的本、专科学生适用。

第五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校、院级以上组织的各项活动,以班级为单位的活动只加班级积分,作为评定先进班级的主要依据。各班级需自己制定班级学生量化积分条例,将本条例之外的活动积分纳入,与本积分条例一起,作为各项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个人积分采用及时加分、量化管理的方法,分项累计,由此累计所得总积分即为时间与创新能力总评分满分100分,各部加分最高权限原则上不超过10分(舍管、纪检、宣传、科技实践等部为20分)。

第七条  奖励加分。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中的个人或者好人好事的按下列款项加分。因同一事件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者,只记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一)有伸张正义、弘扬社会正气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6分。

(二)有同违法分子做斗争的事迹者,有制止、检举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者(有相关的认定材料或证明),加4分;

(三)有扶残救弱、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2分。

(四)本学年内被评为院“优秀宿舍”,宿舍成员每次加1分。

(五)班集体、团支部及团队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或受到学校、学院通报表扬者,按表一加分。

                                                                表一:先进集体成员奖励加分标准

 

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学校表彰

学院表彰

校、院通报表扬

主要负责人

10

8

6

4

2

其他负责人

8

6

4

2

1

成     员

5

3

2

1

1


(六)在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中,积极参加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每次加2分。

(七)上交作品类。上交者加个人积分1分;入选合格者加个人积分2分。

(八)表演竞赛类。参加选手加个人积分2分;活动需观众时,按时到的观众加个人积分1分。

(九)凡活动中帮忙抬音响、搬桌子、挂横幅等,加个人积分1分,每次活动上限为4分。活动中产生的获奖加分见附则。

(十)对各部的工作给予合理意见与建议者,凡是其意见与建议被采纳,每人次加个人积分1分。

第六条  处罚扣分。

(一)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者,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表二扣分。两次通报批评为一次警告,取消本学年所有评优资格,取消评奖、助学金等资格。

                                                                                 表二:惩处扣分标准

留校察看处分

记过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

通报批评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15

10

7

5

2分/次

1分/次


(二)上交作品类:上交不齐的班级扣相应委员积分1分;无作品上交的扣相应委员积分2分。

(三)活动需观众时,班级观众不够、到场不准时的扣相应委员个人积分2分。

(四)学生会各部召开委员会议,迟到的委员扣个人积分1分;无故不到或代签的委员均扣个人积分2分;会后通知为及时传达到本班级的委员,经学院证实后扣3分。

第二章 分  则

学习积分

第一条  被邀请作为四、六级交流会、新老生见面会等嘉宾或评委者,每人次加个人积分3分。

第二条  学生手册考试、英语四、六级模拟考试中参加监考、批卷者,加个人积分3分。

第三条  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或优秀者,按表三加分。

                                                                表三:外语水平考试加分标准

大学英语四级合格

大学英语四级优秀

大学英语六级通过

英语口语考试合格

1

2

3

2


第四条  取得各类国家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四加分。

                                                             表四:计算机水平考试加分标准

国家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

2

3

4

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初级

中级

高级

 

2

3

4

 


第五条  针对一年级新生组织的学生手册考试,未通过者每次扣个人积分2分;组织统一学习中迟到者每人次扣1分,缺勤者扣2分。

第六条  针对二年级学生学院实行早读检查制度,在早读检查中,迟到者每人次扣1分,缺勤者每人次扣2分。

第七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按照表二进行扣分。

宣传积分

第七条  展板制作,每块每次加个人积分2分;展板搬运或其他搬运工作每次加个人积分1分。

第八条  横幅的订制与悬挂、黑板报的定期制作及会议、会场的美术字的书写者,每人次加1分。

第九条  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主流报刊、新闻媒体、官方网站中发布新闻(有经认定的纸质、电子材料);在青岛农业大学网站7411威尼斯主页(如新闻在线、学工在线等非论坛性质网站)、“校园之声”广播站、《青岛农业大学校报》中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质量按表七酌情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或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记最高分,不重复计分;投稿有抄袭现象者,经查实,每人次扣个人积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表七:发表文学、艺术、新闻作品等加分标准

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

学校主办的报刊或媒体

学院主办的内部刊物

4

2

1


舍管积分

第十条  舍管部积分按学校舍管科和学院舍管部的检查两部分合计计算,公共部分扣分平均至该宿舍所有成员。

(一)舍管成绩每周评比一次,舍管成绩排名同年级(男女分开统计)前10%宿舍成员每人加积分2分;排名10%-30%宿舍成员每人加积分1分;排名80%-90%宿舍成员每人扣积分1分;后10%宿舍成员每人扣积分2分。

(二)连续两周不扣分的宿舍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宿舍卫生积分按宿舍每人扣分及公共扣分相加计算。

第十一条  舍管部扣分标准细则。

(一)值日表以及记录本。各宿舍必须在门后指定位置贴上值日表,挂好记录本,值日表表明班级、宿舍、寝室长、保管员及值日生安排。

(二)地面。门前和室内地面洁净无积水,无口香糖,室内无残存垃圾。否则宿舍内每人扣1分。

(三)门窗及阳台。门上无明显泥迹脚印,球迹等污迹,不乱贴乱画,否则宿舍内每人扣1分。窗户玻璃明净,否则宿舍内每人扣1分。窗台和阳台上无杂物,否则宿舍内每人扣1分。

(四)自习桌。桌面干净,无积水、杂物,桌上物品摆放整齐,违反者宿舍内每人扣1分。

(五)室内整体。室内无异味,无卫生死角、无蜘蛛网,否则每人扣1分。暖瓶、凳子、卫生工具等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不按要求摆放的宿舍,宿舍内每人扣1分。日光灯、灯罩、插座、风扇必须保持洁净,否则宿舍内每人扣1分。

(六)床铺。床单、被罩、枕巾等干净,叠被、床单平整,被子枕头等用品摆放整齐,床上无杂物摆放不整齐者每人扣1分。不叠被子者扣1分。

(七)床下。脸盆等生活用品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鞋摆放整齐、其余鞋子推到最墙根处,床下无杂物,违反者每人扣1分。

(八)墙壁和柜橱。墙上不得乱贴、乱画、乱钉,屋顶无饰品乱挂,床头柜上物品必须摆放整齐,违反者每人扣1分。

(九)书架。书架上书籍、本子、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摆放不整齐的每人扣1分。

(十)在宿舍内保存和使用电饭锅、电热器、电熨斗;酒精炉、燃油炉等违章电器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每人扣5分。

(十一)在宿舍内保存棍、棒、管制刀具等各种危险物品的每人扣5分。

(十二)室内私拉绳子、电线、网线的宿舍内每人扣1分。

(十三)无人时插座上有电器的宿舍内每人扣5分。

文体积分

第十二条  早操及集会。各班以班为单位,在规定地点集合,整队进入会操、跑操场地。跑操之前(6:40之前)每班必须上报本班同学出勤情况,过期不报的班级扣体育委员个人积分1分,虚报、假报者,全院通报扣体育委员个人积分2分。

(一)早操迟到者扣个人积分1分。

(二)旷操者或无故不到者扣个人积分2分。

(三)出操时,各班同学在指定位置整好队。早操集合不及时、纪律涣散、队列不整齐的班级,扣该班体委个人积分1分。

(四)跑操过程中如服装不统一每人次扣个人积分1分。

第十三条  文体竞赛。

(一)由于比赛需要,作为裁判员者每人次加个人积分3分。

(二)参加文体竞赛获奖的,按表五加分。

                                              表五:学科与文体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省(市)级竞赛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1

12

10

7

5

4

2-4

10

8

5

4

3

5-8

8

6

4

3

2

 

鼓励奖

5

4

3

2

1


(三)在足球、篮球、排球活动中,视晋级情况加分:进八强按校级三等奖评分等。

纪检积分

第十四条  早操及集会。

(一)纪检部负责对早操及集会进行人数清点,早操积分情况由体育部统一负责,扣分明细详见体育积分(不能参加早操或集会者必须提前到学院请假,并出示学院开出的假条,否则视为旷操或旷会;迟到者签名时必须如实填写,若签假名或假班级,一旦查出扣个人积分2分。

(二)一个月内早操出现两次迟到者点名批评,扣个人积分1分,三次迟到者全院通报,扣个人积分2分。

(三)一个月内早操出现一次旷操者点名批评,并扣个人积分1分,两次旷操者全院通报批评,并扣个人积分5分。

第十五条  假期未经请假提前离校或假期结束未经请假晚归者,每天按10学时计算,每学时扣个人积分1分,晚上夜不归宿扣个人积分5分,两者所扣积分汇总取和,累计旷课学时达到纪律处分者,按学校考勤规定处理,夜不归宿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分。

第十六条  常规管理。

(一)非允许时间内打扑克、下棋或玩电脑游戏、看电影、熄灯后玩电脑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扣个人积分2分。

(二)搓麻将,打架斗殴者给予警告处分,扣个人积分5分。

(三)非允许时间内睡懒觉者扣3分,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两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四)未经请假晚上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扣个人积分5分;晚归者每人次扣2分,累计两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五)任何时间在宿舍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扣个人积分5分;在宿舍内发现烟头或有烟味的,未及时上报抽烟人员的,扣该宿舍内每位同学个人积分2分。

(六)不配合学生会工作或态度恶劣者每人次扣个人积分2分,累计两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女生积分

第十七条  院礼仪队成员每次参加活动的加个人积分1分,无故不参加活动的每次扣个人积分1分。

第十八条  女生宿舍由女生部负责,积分细则参看舍管积分。

实践积分

第十九条  对于创业计划、小发明、小制作、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总结报告或其他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按表五执行。

第二十条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生产实践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被评为院级以上先进个人或积极分子的,或者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的获奖的,按表六加分。本项不重复计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表六:社会活动获奖加分标准

 

国家级

省(市)级

校级

院级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6

4

3

2


第二十一条  将本部个人积分作为年度“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评选主要依据。

助学积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交或签收相关材料的各班生活委员,逾期扣1分,多次催促仍未上交或签收扣个人积分2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奖助学金及各类资助评选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的同学,除取消其评选资格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扣个人积分3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在职期间受到用工单位夸奖并反映到学院学工办,经证实后每次加个人积分3分。对待工作态度不端正,损害学院形象者每次扣个人积分3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填写的各种资助奖励表格、助学贷款材料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态度不端,字迹潦草,内容确为应付了事者扣个人积分1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统计程序。

(一)各组织单位做好学生日常活动的记录工作。学生会各部门每月向对应各班级委员下达积分单(有团总支签章,一式两份,下达一份,保留一份),各委员整理到本班相关积分花名册上,每月汇总一次并公示三天。

(二)参加班内相关活动的,经学生会认定后,报相关部门,在下达积分单时共同填写。

(三)公示后个人遇到积分失当、错误等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若发现有误,部长签章后方能改动。

(四)学年结束后每项积分先单独进行班内排名,各项名次相加再排出最终总名次。

(五)学生会办公室每月对积分情况进行统计并公示,如有错误或疑问,请在一周内申请查实,并及时反馈。

(六)一周后各部根据反馈情况及团总支意见对本部量化积分重新统计,并一式两份,一份留底,另一份交学生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为学院、班级做出贡献,在以上无对应项的量化标准的,视为其他加分项,且以《学生手册》为准。日常公示时以个人量化总积分为准。本条例如有与新版学生手册不相符的地方,以新版《学生手册》为准。

第五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所有。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农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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