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

    2016-10-29 10:07:01           浏览数: 0

为了贯彻我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的建设与发展事业中的领导作用,保证系部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的顺利实施,及时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沟通思想、统一行动,提高效率,根据党的组织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党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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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时间:党委会一般每二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会议组织:党委会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会议的内容需要,必要时可以邀请党支部委员、教研室主任、群团组织领导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会议要求:会议必须在全体人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必须超过2/3,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必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主持人负责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和决议。

4.会议记录:由党委副书记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存入档案。

二、会议内容

1.贯彻中央以及学校党委等上级的各项要求,并制定本学院的工作方针、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等。

2.组织发展工作计划,预审发展对象,批准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

3.研究落实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工作,以及党委、党支部中有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和重要问题。

4.研究指导工会、学院团委、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研究讨论统战工作。

5.研究落实本院职工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党风廉正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6.研究讨论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工作。

7.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习有关理论。

8.考核党支部工作。

9.研究、处理本院其他有关重要工作,处理本院突发事件。

三、议事程序

1.党委会的议题应由党委委员提出,书记确定。有关人员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2.拟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一般应在会前二天报送院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会前应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党委委员,各委员对所研究的问题充分思考,便于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保证党委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3.凡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作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明确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的性质、原因、现状,以及相应的政策规定,做到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如果议题不明,情况不清,党委会不予讨论研究。

4.党委会研究决定问题时,党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定。对党委会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必要时采取投票决定。

5.党委会会议应由专人认真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党委委员的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要专人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6.会议决定事项,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相关委员以会议纪要或口头等形式通知相关人员或全院教职工。

7.凡经党委委员会讨论确定由党政有关部门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分别由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直至决策目标的实现。

四、会议纪律与要求

1.会议召开前,党委书记组织党委委员确定会议议题,确定的重大议题及需要讨论的材料,原则上要提前1—2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讨论准备。会前,参会成员要充分调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2.需要做出决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并得到到会半数人员通过,方为有效。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口头表决,分歧较大时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结果。对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经过协商,可以采取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论证、充分协商后再开会讨论决定;或召开扩大范围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和领导报告,请求裁决等方式解决。

3.凡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时,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4.会议有关需要保密的问题,以及涉及到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不允许外传,违者将向学校纪委报告,请求追究责任。

5.会议通过的决议,根据需要,由书记向学院党委委员会报告,或向党委全体党员、全体师生传达。

6.严格执行会议考勤制度。建立和保持民主、集中、坦诚、务实、简短、高效的健康会风。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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